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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支付方式调整

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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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两种特殊慢性病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7200元,支付比例不变。同一参保人员患多部位结核的,不再重复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在现有结核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种之外,患其他部位结核病的,可参照活动性肺结核的管理办法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2、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将Ⅰ、Ⅱ型糖尿病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4200元提高到4600元。

  3、规范支架植入术的门诊慢性病管理。同一参保人员多部位植入支架的,不再重复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按最后一种支架植入术病种办理并享受待遇。

  4、同一参保人员患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Ⅲ级)、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限一年)等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中任意2种的,叠加限额按之和的80%计算;患3种的,叠加限额按之和的70%计算;患4种的,叠加限额按之和的60%计算。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社会服务部 钟莲花)